“湖南广播电视工作者关爱援助”公益项目操作指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湖南广播电视工作者关爱援助”项目系湖南省广播电视协会和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芒果V基金设立的公益性援助项目。
第二条 开展“湖南广播电视工作者关爱援助”项目,旨在保障湖南广播电视工作者依法从事采编、制作、播放、传输广播电视节目等活动,引导广大广播电视工作者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舆论导向、价值取向,自觉承担起举旗帜、聚民心、育新人、兴文化、展形象的使命任务。
第三条 本项目经费专款专用,秉承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法接受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援助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 持有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新闻记者证》或与经国家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广播电视媒体签订聘用或返聘合同的广播电视工作者,为本项目的援助对象。
第五条 广播电视工作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获得本项
目援助:
(一)因履行采编、制作、播放、传输广播电视节目工作职责殉职;
(二)因履行采编、制作、播放、传输广播电视节目工作职责导致身体伤残;
(三)因履行采编、制作、播放、传输广播电视节目工作职责导致身患重病;
(四)广播电视工作者身患重病导致家庭生活困难;
(五)经审核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三章 援助等级和金额
第六条 根据援助对象的不同情况,援助金额分为四个等级:
(一)因公殉职的,1万元:
1.被党和国家评定(批准)为烈士的。
2.为党的广播电视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
(1)政治坚定、业务精湛,曾获得全国性荣誉表彰的;
(2)忠于职责、敢于担当,参与过党和国家建设发展重大项目和具有广泛社会影响的突发事件宣传报道工作,受到党和国家有关部门认可的;
(3)勤勉敬业、作风过硬,在湖南从事广播电视工作满 30 年、值守夜班采编岗位满 10 年的广播电视工作者。
3.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1)在执行采编、制作、播放、传输广播电视节目工作任务中因突发意外事件死亡的;
(2)在采编、制作、播放、传输广播电视节目工作中因突发疾病死亡的;
(3)其他因公死亡情形。
(二)因公导致八级以上伤残、积劳成疾罹患大病、因在特殊地区或特殊环境工作染患某种特殊疾病的,5000元。
(三)因公导致九、十级伤残,因重病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4000元。
(四)工作中受到轻伤、影响工作生活的,根据情况800-2000元。
第四章 援助申请
第七条 湖南省直广播电视媒体的广播电视工作者向本单位提出援助申请,单位审核同意后向湖南省广播电视协会提出援助申请;湖南市(州)县广播电视媒体的广播电视工作者向本单位提出援助申请,单位审核同意后向湖南省广播电视协会提出援助申请。因公殉职人员可由其直系亲属或法定抚养人、赡养人作为代理申请人。
第八条 本项目申请期限为申请援助事项发生之日起一年之内。如因紧急治疗、工伤认定、伤残程度鉴定及其他特殊事由不能按时提出申请的,申请期限可适当延长,最多不超过一年。
第九条 本项目原则上为一年一次集中申请,由湖南省广播电视协会印发通知,统一接受申请。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出现广播电视工作者因履行职责导致伤、病、亡的情况,或其他符合本办法援助规定的特殊情况,可启动应急援助程序,经湖南省广播电视协会和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芒果V基金审核批准后,给予及时援助。
第十条 本项目申请采用书面形式,填写由湖南省广播电视协会统一印制的《湖南广播电视工作者关爱援助项目申请表》。
第五章 审核与公示
第十一条 湖南省广播电视协会和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芒果V基金按本指引规定组织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第十二条 援助申请经湖南省广播电视协会和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芒果V基金审核批准后,将进行统一公示,时间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对公示有异议的,重新进行复审。
第十三条 审核和公示无异议后,由湖南省广播电视协会和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芒果V基金作出援助决定。
第六章 援助金发放
第十四条 湖南省广播电视协会和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芒果V基金作出援助决定后,由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芒果V基金与受赠者签署《湖南广播电视工作者关爱援助捐赠协议》,一次性将援助金拨付至援助对象指定账户。
第十五条 因公殉职人员援助金由其直系亲属或法定抚养人、赡养人领取。
第七章 援助金来源和支出
第十六条 本项目经费来源包括:(一)有关行政部门资助;(二)社会捐助。
第十七条 本项目经费支出包括:(一)支付援助金;(二)
开展项目调研和其他管理支出。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本项目援助金收入与支出实行专项管理,接受国家审计监督。
第十九条 对于以虚报情况等不正当方式申请援助金或侵占、私分、挪用援助金的,湖南省广播电视协会和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芒果V基金根据不同情况商有关单位作出处理。
第二十条 湖南省广播电视协会和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芒果V基金向有关部门报送年度项目执行报告。社会捐助的援助金使用支出情况不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指引解释权属于湖南省广播电视协会和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芒果V基金。
第二十二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